机硅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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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机硅行业和纺织印染助剂行业遵循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其行业管理体制为国家宏观指导下的市场调节管理体制,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产业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进行自律规范。

1、机硅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宏观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承担,其中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

2、机硅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的行业引导和服务职能主要由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有机硅专业委员会、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纺织印染助剂专业委员会承担;此外,浙江省作为有机硅行业和纺织印染助剂行业大省,设有省级行业自律组织,主要由浙江省有机硅材料行业协会、浙江省纺织印染助剂行业协会承担。上述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部门制订规划和政策提供资料及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等委托的工作;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研讨会;开展行业管理、科研生产等方面的新成果与先进经验的推广交流活动等。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于1988年由“全国有机氟工业联合会”和“全国有机硅工业联合会”合并成立,是经民政部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工业协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与业务指导,是由氟化工、有机硅材料行业相关生产、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有机硅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的组成部分和专业从事有机硅专业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部署并结合有机硅专业特点开展工作。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于1985年成立,是经民政部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工业协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与业务指导,是由染料工业相关生产、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纺织印染助剂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的组成部分和专业从事纺织印染助剂专业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染料工业协会部署并结合纺织印染助剂专业特点开展工作。

3、机硅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有机硅行业产业政策:

从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有机硅行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上来看,国家采取了鼓励和引进新型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发展,同时限制和淘汰落后有机硅上游单体产能并举的政策。

发改委商务部2017.06.2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2016.12.30、《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发展重点:“特种合成橡胶等先进化工材料;先进轻纺材料”。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2016.04、《中国有机硅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合理控制甲基单体总量和建设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降低原料和能源消耗,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甲基单体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大下游中高端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发改委商务部2016.03.0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禁止项目:“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01.29、《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发展重点:“新型表面活性剂、新型安全环保颜料和染料、新型纺织染整助剂、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硅橡胶及制品制备技术;低衰耗、热匹配性能和密封性能好的封装树脂材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11.02、《浙江省产业集聚区提升发展方案》、集成发展主导产业:“高分子材料重点发展高端含氟聚合物和含氟中间体及高性能硅橡胶、特种硅树脂等有机硅聚合物产品、生物基高分子材料”。

发改委2013.02.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鼓励类:“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高效偶联剂”。限制类:“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

国务院2012.07.09、《“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有机硅是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新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信部2012.01.04、《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巩固有机硅单体生产优势,大力发展硅橡胶、硅树脂等有机硅聚合物产品。”

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11.06.2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优先发展:“硅树脂、异戊橡胶、乙丙橡胶、硅橡胶材料及改性技术”。

工信部2009.04.03、《关于开展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重点专项工作的意见》、重点专项:“有机硅农药增效剂”、“高档硅树脂”、“功能性硅橡胶”、“新型硅油系列产品”。

(2)纺织印染助剂行业产业政策

从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纺织印染助剂行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上来看,国家重视并鼓励纺织印染助剂产业的绿色化、科技化、高附加值化进程,同时限制环境不友好、低科技含量、低附加值的纺织印染助剂产品发展。

发改委商务部2017.06.2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工信部2016.09.20、《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展重点:“加强高效环保型浆料、染料和印染助剂、高效环保化纤催化剂、油剂和助剂的研发及应用。开发推广绿色环保型阻燃、防水等功能性后整理助剂”。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2016.04、《染颜料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重点研制内容包括设计开发适用于新的染整技术的生态安全印染助剂;绿色环保的新型纺织印染助剂的研究;开发新一代前处理助剂,提升产品的综合性能、适应性;利用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微乳化技术、缓释技术对传统印染助剂进行改造、改性,得到具有多种特殊功能的高效助剂;开发低碳、短流程、高功能、高附加值助剂;开发应用于智能化纺织品和高性能产业纺织品的助剂”。

发改委商务部2016.03.0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禁止项目:“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01.29、《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发展重点:“新型纺织染整助剂”。

发改委2013.02.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鼓励类:“采用酶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冷轧堆前处理及染色、短流程湿蒸轧染、气流染色、小浴比染色、涂料印染、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染整清洁生产技术和防水防油防污、阻燃、抗静电及多功能复合等功能性整理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限制类:“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工信部2012.01.19、《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发展重点:“推进环境友好型染化料助剂的开发应用”。

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11.06.2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优先发展:“高效短流程染色技术及配套的活性染料和助剂,生物酶加工技术,多功能染后整理技术,天然纤维织物的防皱整理技术以及环保型、功能性助染剂”。

(3)机硅行业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及纺织印染助剂产品均属于精细化工范畴,适用国家对化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保部2017.07.2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国务院2016.11.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环保部2016.04.08、《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全国人大2015.08.29、《大气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2014.04.24、《环境保护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全国人大2008.02.28、《水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环保部2002.12.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安监总局2015.05.2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就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条件、程序、许可证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安监总局2015.05.2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规范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安监总局等10部委2015.02.27、《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文件列明了2828类危险化学品。

全国人大2014.08.31、《安全生产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2013.04.19、《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安监总局财政部2012.02.1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国务院2011.03.0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并针对违法行为制订了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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