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发行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行业管理体制
意识形态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期刊、报纸的出版发行与印刷、教育、互联网、广告等多个领域,主要行业监管部门如下:
1.意识形态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主管全国意识形态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各地党委宣传部负责辖区内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2.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2013年3月14日后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同)和国家版权局是全国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含互联网出版、数字出版)、发行、印刷、复制等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负责印刷业的监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
各地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负责主管辖区内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
3.教材教辅出版发行领域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对教材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11号令)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管理。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
4.数字出版领域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监管。
5.广告业务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业监管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
1.出版行业基本监管体制
目前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1年3月颁布,2002年2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1年3月修订,是我国境内从事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基本规范和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并联合原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些制度与《出版管理条例》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出版行业的基本监管体制:
(1)严格的准入和许可制度。经营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任何一项业务,必须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应取得《出版许可证》(出版)、《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制)、《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进口)、《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
出版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出版物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从事图书出版活动应当相应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从事报纸、期刊出版活动应当相应取得《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应当取得《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出版应当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业务应当取得《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出版单位的主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出版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
(3)出版选题监管制度。出版单位应当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含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出版前应当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4)教材出版发行准入制度。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5)发行许可分级审批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2.出版行业及相关的行业重要法律法规
(1)出版范围管理相关法规
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和《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出图[1994]610号),不同性质的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出版社不得随意突破专业分工和扩大出书范围。
根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
根据《关于加强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出字2010[453]号),出版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实行资质准入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号),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资质管理,具有相应学科的出版资质方可出版该学科的教辅材料。
(2)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法规
根据2000年9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数字出版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取得相关批准。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3)涉及广告业务的相关法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由工商部门通过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其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4)图书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对我国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和“三校一读”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2001年1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4号)对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作出规定。
此外,国家还发布了《中国标准书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校验方法》、《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等具体质量要求和行业标准。
(5)书号监管相关法规
根据《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新出图[1994]387号)、《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143号)和2009年1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省级新闻出版局、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管理并分配。各地出版社的书号分配必须经主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准。2009年起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出版单位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
书号的使用情况由主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定期抽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时对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检查。
根据2013年7月公布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要求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不再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调控。
3.与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相关的重要法规
(1)中小学教材的出版与发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教备[1995]7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和制定国家课程标准,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与教材审查实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厅(局)两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与教材审定,省级教育厅(局)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
按照《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备[1995]7号)和《中小学教材招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发改经体制[2005]1088号),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书。
供全国选用的中小学教材,必须经过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地方教材由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教育部每年春秋两季颁发《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省级教育厅(局)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充下达《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列明本省(市、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课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等各类图书。
根据1995年2月原国家教委等部门《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各级新华书店按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定的教材,进行征订发行工作。
根据《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发改经体[2005]1088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等法规,2005年9月开始,在广东等省试行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跨区域招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确定纳入招标项目的中小学教材具体品种(全部学科或多学科,不得低于中、小学全部学科教材品种总数的10%);具备新闻出版总署确认的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以及招标教材原创出版单位可以参与出版投标;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可以参与发行投标。
(2)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等文件规定,中小学教材实行严格零售价格限制。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印张指导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印张单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各省根据中准价确定其具体执行标准。印张中准价由著作权使用费和出版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构成。
根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要求降低中小学教材正文、封面、插页和配套光盘印张基准价格,取消价格上浮政策,并制定了相关规格教材印张基准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的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格,在下浮5%或10%(正文印张下浮5%,封面、插页等下浮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教材印张单价。现行价格低于国家规定基准价格标准的,只能下调或维持现状,不得上调。与教材配套销售的光盘价格每张不得高于5元。
(3)免费教材和循环教材的管理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我国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由中央财政负担免费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由地方财政负担免费向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各地组织编写、选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一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根据广东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43号),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全省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并对部分课程教材实行循环使用制度。
根据前述教基[2007]23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部分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教科书作为中小学校的教育装备,由学校集中管理,学生免费使用,不属学生个人所有;鼓励地方课程免费教材也实行循环使用。2012年6月,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658号),考虑到循环使用教材的特殊性以及印制、装订要求相对较高,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可使用105克纸张;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附件相应基准价格上浮20%执行。
(4)教辅出版管理
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2001]8号)的规定,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一直以来教辅市场品种多,市场分散,竞争激烈,发行手段不规范,导致教辅选用混乱,图书质量良莠不齐,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学生成长。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各部门在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教辅管理措施,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等,该系列措施简称“教辅新政”。教辅新政的核心精神是(1)教辅服务教材、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2)把同步教辅纳入教材的管理、发行体系,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一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且必须是列入全省统一目录的教辅(目录教辅);(3)出版教辅必须具有教辅出版资质,同步练习类教辅出版必须有教材原创出版社授权;图书出版单位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业务,必须设有专门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机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机构具备开展单学科或多学科出版业务的能力,每一学科应具有该学科相关专业背景、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编辑人员3人以上;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30%或每一学科至少1名编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教育教学背景或师范专业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30%。(4)教辅发行商必须有教材发行资质。教辅新政出台后,广东省逐步落实政策。
(三)新闻出版发行服务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1.国家产业规划相关政策
(1)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要求到2020年,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先导产业作用更加强化。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相关产业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明显提高,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从增强创新动力、强化人才培养、壮大市场主体、培育市场需求、引导集约发展、加大财税支持、加强金融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2)201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从12个方面阐述了“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
(3)2011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九个方面要求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提出中国将培养和打造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
(4)2011年4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要求做优做大做强新闻出版产业,提高新闻出版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大力发展“五大产业”:以内容创新和数字化转型为重点,加快资源整合,继续发展图书、报纸、期刊等纸介质传统出版产业;以业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重点,加快新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数字出版等战略性新兴出版产业;以原创创意为重点,快速提高国产动漫出版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加速发展动漫游戏出版产业;以技术升级和绿色环保为重点,加快数字化技术推广,坚持发展印刷复制产业;以区域整合为重点,创新出版物传播手段和渠道,积极发展新闻出版流通和物流产业。
打造一批大型出版传媒“航空母舰”、重组一批大型印刷复制企业、组建一批大型发行物流集团。鼓励新闻出版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与对接。
(5)2010年4月,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6)2010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证发[2010]1号),提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五大目标,明确产业发展有五大重点任务,同时提出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四项主要措施:一是继续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打造合格市场主体和骨干企业;二是运用高新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推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挥产业集群优势;三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渠道为企业融资;四是扩大投融资渠道,引导和规范各种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更加明确了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打造合格市场主体和骨干企业,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新闻出版产业增加值比2006年翻两番的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目标。
(7)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该《规划》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数字内容等重点文化产业;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促进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着力培育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出版物发行的跨地区整合,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繁荣城乡文化市场;鼓励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的政策,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推动出版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
(8)关于数字出版,《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都把发展数字、网络出版产业作为出版传媒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新闻出版总署积极倡导并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等一系列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针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