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传媒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影视传媒行业主管部门
(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与电影发行、放映相关的职能是: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7月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
(3)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即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影视传媒行业监管体制
中国电影产业的行业监管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了提升文化产业水平、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产业的监管将进一步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目前,我国电影院线、影院行业的监管体制主要涵盖业务资质管理和业务经营过程审查等方面。
(1)院线经营业务的行业监管
为了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以及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国家广电总局及文化部于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于2002年3月5日及2003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院线发行制度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A、院线组建的行政许可
院线经营应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院线公司的业务属于电影发行业务,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以及《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组建跨省院线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抄报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省(区、市)内院线由所在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审核批准后,方能参与进口分帐影片的发行。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B、院线的成立条件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10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专业影剧院,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影院不少于8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800万元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省内院线;15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影剧院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专业影剧院,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0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万元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跨省院线。
C、院线的影院加盟经营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签约形式组合的院线,签约期不少于3年(含3年);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后,可以重新进行选择。根据《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院线内的成员不得无故解约,解约要按相关规定报批和备案。根据《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鼓励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以资产形式联结。
(2)电影放映业务的行业监管
A、电影放映许可制度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对于外商投资电影院,须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管理。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B、电影票房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
为推进中国电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9日颁布了《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国产分账影片的分账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主要包括:制片方原则上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过50%;与院线公司资产联结的影院,在保证制片方分账比例的前提下,分账比例可与所在院线公司协商解决;以买断方式进入市场的国产影片,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院线公司与影院的分账比例。
为进一步平衡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的利益分配水平,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1年11月29日颁布了《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C、贴片广告、映前广告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片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D、计算机售票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凡加入院线的影院,必须使用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审查并备案的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影院申请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应向当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申报。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确定其编码(包括全国统一编码及上报编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安装计算机售票的影院必须使用计算机售票,并使用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编码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电影票纸。影院无权印制专用或代用的各类电影票。各类兑换券、电影卡、团体票等必须换成计算机票方能进场观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将组织相关小组,对各省及各院线使用计算机售票的情况进行检查。
E、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和返还管理
①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管理
《电影管理条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单位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管理委员会汇总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②新建影院的“先征后返”政策
根据《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正式营业、银幕数在3块(含3块)以上的新建影院(含原有影院异地拆迁新建),可申请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其中,2004年1月1日起正式营业的影院,经批准可享受三年(36个月)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影院改造,给予一次性资助。
根据《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执行三年先征后返期满后,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及乡镇、西部地区省会以外城市的新建影院,当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票房收入达到总票房收入45%(含)以上的,从下一年度起可继续享受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电影专项资金对“新建影院先征后返”、“资助城市影院改造”政策的通知》,决定调整电影专项资金对新建影院的补贴政策,对2015年7月1日新建(改造)开始营业的影院,停止执行《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下一步电影专项资金对新建(改造)影院的补贴政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将以文件形式另行通知。
③电影数字放映机补贴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和《2009年广播影视改革工作要点》,推动电影数字放映,鼓励影院积极安装数字放映设备,加快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转换,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颁布了《关于对影院安装2K和1.3K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的通知》,对于“2010年1月1日后投入运营的新建影院,50%(含50%)以上的放映厅安装2K或1.3K数字放映设备的,可享受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对新建影院实行三年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④国产片放映补贴
根据《关于返还放映国产影片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影院全年放映国产影片票房达到票房总收入分别为50%(含)以上、45%(含)至50%、以及不到45%但国产影片票房较上年增长的,分别返还100%、80%和50%已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3、影视传媒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电影院线、影院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如下表所示:
2001年12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1519广发办字号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2年3月5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号[2002]69
2003年7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2003]415广影字号
2003年11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576[2003]号第
2003年11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2003年12月16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统一编制影院编码的通知》、[2003]8电专办字号
2004年1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41广发影字号
2004年3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2004]257广发影字号
2004年6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2004]700广发影字号
2004年10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2004年10月12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的通知》、电专字号[2004]1
2004年10月12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号[2004]2
2005年1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号[2005]28
2005年3月7日、国局、商务部家广电总、《<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2005年4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
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
2005年6月30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电影售票系统软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电专字号[2005]4
2005年7月6日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第19号
2005年7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537广发影字号
2005年11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2005]影字号593
2006年1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号
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2006]43
2006年8月7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继续评选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的通知》、电专字号[2006]2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5号
2006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2007年4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2007]影字号224
2007年6月1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做好影院计算机售票升级工作的通知》、电专字号[2007]1
2007年7月31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1.3k)>的通知》、广发[2007]75号
2007年8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2K)>的通知》、广发[2007]84号
2007年8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发[2007]87号
2008年4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影字号358
2008年5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
2008年6月26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2008]影字430号
2008年12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2008]影字号863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8]影字号866
2009年2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影字79号
2009年3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电影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广发[2009]27号
2009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明确电影专项资金上缴过程中票据及财务问题的通知》、[2009]43电专办字号
2009年12月28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对影院安装2K和1.3K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的通知》、电专字号[2009]2
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2010]9
2010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2010]86
2010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
2010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
2010年4月16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重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提取基数问题的通知》、电专字号[2010]1
2010年7月6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新建影院申请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审核工作的通知》、电专字号[2010]54
2010年8月13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关于对影院安装2K和1.3K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电专字[2010]76号
2011年11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992)影字号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票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2年11月19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通知》、电专字[2012]2号
2012年11月19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返还放映国产影片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2012]3号
2014年1月1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12号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4﹞15号
2014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
2015年6月23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关于调整电影专项资金对“新建影院先征后返”、“资助城市影院改造”政策的通知》 电专字[2015]1号
2016年2月25日、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4号
2016年3月3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的通知》、电专字[2016]3号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