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出版发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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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发行行业监管部门

1、意识形态主管部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地方一级的党委宣传部负责辖区内相关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2、出版业主管部门

出版发行行业原主管部门为新闻出版总署,2013年3月4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该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数字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公共服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起草;负责印刷业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

2014年1月22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通知》(鲁政字[2014]28号),将原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的职责和原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等。

3、与教材教辅出版发行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对教材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国家发改委负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管理。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

4、其他

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监管。

(二)出版发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出版业务的行业监管

(1)出版许可:

根据国务院2011年3月1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到批准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版单位必须针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不同类别的出版物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根据《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号),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资质管理,具有相应学科的出版资质方可出版该学科的教辅材料。

(2)出版社分类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的规定,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各类专业图书出版社,要集中力量出好有关本专业的图书,各大学出版社,要根据各自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出书。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定。

(3)经营性出版社评估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建立评估体系。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4)选题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等法规,出版单位严格实施出版物选题管理,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5)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一个ISBN唯一标识一部在制作、销售和发行中的专题出版物。

新闻出版总局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管理并分配。根据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1月7日发布后,实施书号实名申领。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6)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

出版行业相关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如下: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新闻出版署对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对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做出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新闻出版总署              对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计算方法和标准进行规定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              对图书中常见的文字、词语、语法、标点符号、数字用法、量和单位、版面格式等方面的差错,提出一个便于操作的认定细则,供出版管理部门及各出版社参考

《中国标准书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对中国标准书号的适用范围、结构、分配、在出版物上的位置和显示方式及系统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规定了图书和杂志的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及《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规定了中小学教科书应采用的幅面尺寸及版面规格参数,以及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2、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业监管

(1)发行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国家对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包括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根据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

通知》,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2014年1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1号),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审批职责,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此前仅有从事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进口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3、印刷业务的行业监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发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9号),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根据《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2号),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对中小学教材、教辅业务的特别管理规定

(1)中小学教材业务

1)中小学教材的出版与发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教备[1995]7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和制定国家课程标准,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书。

在实施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以前,各省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单位采用政府指定方式。2001年,国家多部委联合下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新出联[2001]22号),在三个省及直辖市(不包含山东省)开展中小学教材发行权招标工作

2005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进一步将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福建、安徽、重庆等11个省市列入中小学教材(不包含高中教材)发行招投标试点范围,明确试点各省政府授权省发改委履行招标职责,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具体组织实施。

2007年末,国家出台了义教阶段教材(小学、初中教材)免费政策,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文件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包含高中)教材费用不再面向学生收费,相关费用由国家各地方财政承担。各地方财政支出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流程。

根据前述文件精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2月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9号),明确“省新华书店负责教材的征订发行”。

200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中提到根据免费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提供这一新情况,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不面向全国进行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自此,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正式结束。

2014学年起,山东省教育厅决定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义教教材。2014年,由于投标方仅有山东省新华书店集团,招标失败,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2015、2016学年山东省新华书店集团按相关要求履行招投标程序后中标。

2)中小学教材的价格管理:

教材为特殊的图书,中小学教材定价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根据《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945号),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印张指导价和教材的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即教材零售价格=

(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其中印张单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根据《关于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通知》(新出发[2006]489号),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全国实行统一的发行费用标准,即黑白版(含双色版)30%、彩色版28%。

2006年5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降低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格,取消价格上浮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的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格,在下浮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地区教材印张单价。报告期内公司教材定价按该文件标准执行。

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国家发改委表示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同步废止。

3)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为中西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从2005年春季起开始该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并加强过程监管。200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基教[2007]23号),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财政对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各地组织编写、选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一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要对此类教材数量进行严格控制。

4)部分课程循环教材使用的规定:

2004年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2007年12月,《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基教[2007]23号)发布,要求2008年春季开始,全国范围内部分国家课程(主要为副科课程)建立循环使用制度,同时鼓励地方课程实行循环使用。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658号),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将按照相应基准价格上浮20%执行。

(2)中小学教辅业务

1)中小学教辅的出版与发行管理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2001]8号)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出联[2001]26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及《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的规定:

①中小学教辅的出版管理: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②中小学教辅的发行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中小学教辅类报刊发行严格实行一报一刊一个邮发代号。

③中小学教辅的使用管理: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建立健全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1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教材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2)中小学教辅的价格管理

2012年4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其中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报告期内公司教辅定价参照该文件执行。

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规定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前述《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同步废止。

(三)行业政策

1、国家产业规划相关政策

(1)“十三五”规划纲要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新目标要求。文件提出,加快发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术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智能化建设。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

(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要在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

(3)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文化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规划。其中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方面,纲要指出,要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文化产业分工协作体系。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4)《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7月,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发布,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该规划对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数字内容等重点文化产业;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促进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着力培育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出版物发行的跨地区整合,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繁荣城乡文化市场。

关于出版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出版业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出版物发行业要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制度;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6)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2010年3月,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

2014年3月,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巩固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的实施成果,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7)“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

2012年2月,文化部发布《“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实现倍增。文件提出,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优质文化企业利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扩大文化产业直接融资规模”,同时将“增加公共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力度,提高文化产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8)关于加快数字出版发展的相关政策:

2010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10]7号),提出要把数字出版产业打造成出版业的支柱产业。到“十二五”末,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值力争达到新闻出版产业总产值25%,整体规模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全国形成8~10家左右各具特色、年产值超百亿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或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形成20家左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到2020年,传统出版单位基本完成数字化转型,其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运营份额在总份额中占有明显优势。

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文件指出要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加快培育双向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深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加快文化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数字绿色印刷发展,引导印刷复制加工向综合创意和设计服务转变,推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和经营模式创新。

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发[2014]52号),明确要通过三年时间,支持一批新闻出版企业、实施一批转型升级项目,带动和加快新闻出版业整体转型升级步伐;基本完成优质、有效内容的高度聚合,盘活出版资源;再造数字出版流程、丰富产品表现形式,提升新闻出版企业的技术应用水平;实现行业信息数据共享,构建数字出版产业链,初步建立起一整套数字化内容生产、传播、服务的标准体系和规范;促进新闻出版业建立全新的服务模式,实现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的有效转变。

2015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动传统出版与新型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发[2015]32号),明确要求立足传统出版,发挥内容优势,运用先进技术,走向网络空间,切实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实现出版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人才队伍的共享融通,形成一体化的组织结构、传播体系和管理机制。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牢牢把握信息技术变革趋势,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动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信息经济发展壮大;发展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夯实互联网应用基础,加快多领域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

(9)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政策:

2016年6月16日,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乡镇网点为延伸、贯通城乡的实体书店建设体系,形成大型书城、连锁书店、中小特色书店及社区便民书店、农村书店、校园书店等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良性格局。

《指导意见》提出了推动实体书店建设的6项主要任务:加强城乡实体书店网点建设,创新实体书店经营发展模式,推动实体书店与网络融合发展,提升实体书店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加大实体书店的优秀出版物供给,更好发挥实体书店的社会服务功能。

《指导意见》强调,按照城市人口规模和实际要求,结合各级商业网点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并推动建设一批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体书店;积极推动新华书店等国有实体书店大力发展新兴业态,支持大型书城升级改造,支持连锁书店扩大连锁经营范围,支持知名民营书店做优做强,鼓励中小书店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鼓励开办24小时书店、设立自动售书机等;强化“互联网+”思维,实现实体书店由传统模式向新兴业态的转变。鼓励实体书店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数字化升级和改造,打造新一代“智慧书城”;支持实体书店拓展网络发行业务;推动建立统一的实体书店可供图书信息标准,降低流通和各环节运营成本;充分发挥实体书店传播先进文化的阵地作用,引导实体书店采购供应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点出版物;鼓励实体书店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以实体书店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读书文化活动。

《指导意见》重点提出5项政策措施鼓励实体书店改革创新:完善规划和土地政策、加强财税和金融扶持、提供创业和培训服务、简化行政审批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要求,将实体书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校园考核评价体系。在城镇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中,为实体书店预留经营场所。对实体书店创新经营项目和特色中小书店转型发展,通过奖励、贴息、项目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加大对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中央和地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对长期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落实好国务院的有关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书店,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实体书店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发行企业成立专业化的书店管理机构,鼓励对实体书店从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业务交流。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落实实体书店“先照后证”改革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办书店。加大“扫黄打非”和出版物市场管理力度,完善实体书店诚信体系建设。

2、山东省出版发行相关政策:

2017年4月,山东省版权局发布《山东省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其中“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主要工作目标:版权工作要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版权法制体系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侵权盗版行为明显减少,软件正版化率达到85%以上,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和版权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对全省经济贡献比重明显提高;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升;版权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版权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3、文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联合重组,加快培育出版传媒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企业,特别是跨地区的出版传媒企业上市融资。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0]1号),提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五大目标,明确产业发展有五大重点任务,同时提出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四项主要措施,包括: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渠道为企业融资。

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2]3号),提出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强调:着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实现出版传媒集团的转型升级;着力加强管理,激发出版传媒集团的发展活力;着力推动联合重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实现出版传媒集团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着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文件执行期限为5年(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党的建设、投资和融资、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

4、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出版发行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在财政、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下属单位享受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上述所得税免税优惠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保留和延续原有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贯彻落实了国办发[2014]15号中的有关规定,延续了前述财税[2009]34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少儿类出版物、中小学学生课本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除此之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县级及县级以下新华书店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上述增值税免征和先征后返政策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2013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并且扩大了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范围,将县级及县级以下新华书店扩大为所有区域内的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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