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市场主管部门及主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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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理体制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主要处置的废弃物为炼油企业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需遵守危险废物治理行业规定。同时公司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用于石油化工行业,需要遵守该行业的相关规定。

(1)危险废物治理行业规定

我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国家环保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该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1)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管理体制

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必须妥善处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危废经营许可资质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资质和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资质。

2)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分级审批

年焚烧1万吨以上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利用列入国家级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前三款规定之外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重新申领

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废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危废经营单位改变危废经营方式,增加危废类别,新建、改建或扩建原有危废经营设施,经营危废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

4)危废经营的日常监管机制

危废产生单位在转移危废前,须报批危废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并应当在危废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废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废核实验收。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1联,第2联自接受危废之日起10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1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2联由产生单位在2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3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4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5联自接受危废之日起2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废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废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废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废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废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2、危险废物治理行业政策

行业主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如下表所示: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市场主管部门及主要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市场主管部门及主要法律法规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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