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农药行业发展概况进出口竞争格局
1、全球农药行业现状及趋势
20世纪60~90年代,世界农药工业处于高速成长阶段,进入90年代后,全球市场开始进入成熟阶段,其规模和格局开始逐渐成型。农药的市场需求与人类对粮食及其他农作物的需求呈正相关关系。近些年,基于全球人口持续增长、城市建设与工业用地的增加、气候变化和土地荒漠化等因素的共同驱动下,市场对农药的需求量和特性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农药工业获得了长足有效的发展。纵观近些年全球农药行业的市场发展情况,可以概括为如下几项特征:
(1)农药巨头合作密切,制剂生产及新产品研发高度集中
经过几十年的激烈竞争与兼并重组,世界农药行业已呈现明显的寡头垄断格局。农药行业通过整合诞生了若干超级农化公司:先正达1、拜耳、巴斯夫、陶氏、孟山都和杜邦。2015年12月11日,美国化工业巨头杜邦公司和陶氏化学公司宣布合并,成立陶氏杜邦公司,双方各持50%的股份,总市值约1300亿美元。上述跨国公司合计占据了全世界80%的市场份额。这些企业主要专注于制剂生产及新产品的开发,形成农药技术开发的垄断局面,从而进一步巩固其在全球农药市场的垄断地位。签署协议、缔结合作关系和共同协作是农药巨头们最常见的战略措施,未来预计将进一步提升和刷新这一市场格局。(资料来源:《2019年全球作物保护化学品市场趋势与展望》)
(2)农药原药产能向亚太及拉美地区转移
农药原药产能呈现为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开始向亚太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转移。该种转移主要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产成本、环保政策要求存在差别而产生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世界农药市场已经逐步融为一体,全球农药生产向新兴国家转移趋势渐趋明显。各大农药跨国公司出于成本的考虑,不仅将农药产能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也会选择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在工艺、技术、环保、成本方面具有优势的农药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进行相关原药的采购。同时,农药市场的增长主要集中于以巴西、阿根廷为代表的拉美地区以及中国、印度、亚太地区等新兴国家,进一步催生了本土农药企业的发展。
此外,由于发达国家出台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药的环境相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农药环保的法律法规后,促使这些地区的跨国农药企业将其农药原药生产外包给亚太及拉美地区的厂家。
(3)环保、高效、低毒农药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农药行业的发展进入成熟阶段,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能过剩2017年6月8日,中国化工集团宣布完成了对先正达公司的交割,收购金额达到430亿元,中国化工将拥有先正达94.70%左右的股份。
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给农药的使用带来了巨大压力,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也对农药的生物合理性和环境相容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往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将逐渐被市场所淘汰,让位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将是大势所趋。
这一替代趋势涵盖了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领域。例如,在除草剂领域,二甲戊灵对乙草胺、氟乐灵等选择性除草剂的广泛替代。近期,欧洲有议案倡导禁用广谱灭生性除草剂草甘膦,转而使用更为安全的二甲戊灵等选择性除草剂。在杀虫剂领域,环保高效杀虫剂氟苯虫酰胺、氯虫苯甲酰胺等正在逐步替代传统产品。
(二)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
1、进口国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是特殊的化工产品,农药进出口也不同于一般的化工品,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农药进出口管理规定。任何农药产品在进口之前都必须依法取得登记,农药登记是世界各国农药管理的核心措施,国际上农药管理日趋严格,登记要求越来越高。出口登记的关键是提供有效的技术资料,以证明登记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人、有益生物和环境)。常见的登记资料包括:产品化学资料(理化性质、产品组成等),安全性(毒理学和环境毒理/生态毒理学资料),药效,代谢、残留和环境归宿,制造过程和质量控制,包装和标签,其他资料(包括由中国政府农药主管部门提供的法定文件,还有产地证明等)。其中,药效和残留资料一般需要在对方国家通过试验获得,其他资料可在国内获得,或委托国外实验室获得。
不同国家进口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有所区别,对农药登记资料的要求内容及呈送的格式都不完全相同,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也差别很大。有些国家对大部分资料都要求提供实验室完整报告;有些国家仅对某些重要资料(如毒理、药效、原药组成等)要求提供完整报告,其他资料可以提供已发表文献,或仅有叙述,或提供资料即可;还有些国家对重要的资料要求提供由GLP实验室出具的报告(GoodLaboratoryPractice,良好实验室规范)。
鉴于各国登记要求及登记费用的差别,我国农药出口企业针对不同国家选择的登记方式也不同,按登记主体不同,主要包括合作登记与自主登记两类。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1)合作登记
合作登记指由农药出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数据,协助国外进口商以其名义申请登记,登记证由境外进口商持有,农药出口企业作为生产商或供应商在进口国家获得备案,进口商必须按照登记载明的来源进口农药。合作登记下农药出口企业无法以自有品牌销售,但登记费用较低,且风险较小。根据农药类型及进口商所在国的农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同,具体分以下两种模式:
① 制剂进口及大部分国家、地区(如美国、欧洲、南美等)的原药进口,进口商不仅需要各自就进口农药进行登记,而且应当就不同来源的同一农药产品分别进行登记。协助提供资料合作登记流程:农药出口企业境外进口商(经销商或加工厂)境外农药登记主管部门进口商持登记证进口商申报自主登记流程:农药出口企业境外农药登记主管部门农药出口企业自行完成登记申报,登记证归出口企业所有。
②部分国家、地区(如印度、澳大利亚)对进口原药登记手续实行简化程序,来源于同一生产商的同一原药产品,仅需要有一家进口商进行进口农药来源登记,其他进口商均可进口同一来源的原药产品。
(2)自主登记
自主登记指由出口农药企业在进口国设立分、子公司,直接在进口国申请产品登记(越南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允许境外企业直接在当地申请登记证),登记证由出口农药企业持有,自主登记完成后出口企业在登记国可使用自有品牌销售产品。
不同国家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及呈送的格式都不完全相同,按登记要求高低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等登记要求最高,取得登记需要3-4年,全部或绝大部分资料要求提供原始报告,而且要求GLP报告,导致登记费用较高、登记时间较长。
拉丁美洲(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俄罗斯等国家登记要求中等,取得登记需要2-3年,非洲部分国家如肯尼亚也要求较高,这些国家登记时一部分资料要求提供原始实验报告,有些项目要求GLP报告。非洲小国如加纳以及亚洲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要求较低,一般不需要提供原始实验报告,但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要求部分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