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及主要政策及法规
1、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农药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工信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其职能描述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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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药行业管理制度
农药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农药产业及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证等制度。
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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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进入许可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后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改由工信部核准。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请。
(2)农药产品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3)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农业部2017年6月21日颁布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该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4)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进出口遵照《海关法》、《外贸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三部法律以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三部条例,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PIC)和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两项国际公约。农药进出口主要由以下机构协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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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药进出口特有的监管服务措施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针对所有进出口农药产品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实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遵循“一批一证”的原则负责办理放行通知单,口岸海关负责进行现场验核。海关放行前,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确认每批农药产品是否是在中国取得登记的合法产品。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的内容包含产品名称、数量、进出口国、商品编码、贸易商等信息,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必须与放行单内容一致。
第二类:根据境外农药主管部门要求出具农药境外登记证明,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农药企业及其出口产品合法性的资信证明,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具。
3、产业政策
目前,国际上与农药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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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农药行业的主要国际政策均旨在提高农药生产标准,降低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并通过贸易壁垒的形式限制低质、高残留、高污染农药的进出口。
目前,我国与农药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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