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景观工程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生态景观工程行业管理体制
生态修复与景观建设行业涉及领域众多,涉及的主要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生态环境建设行业进行资质管理;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对湿地开发修复与保护具有相关管理职责;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对水环境生态治理具有相关管理职责;国家水利部对水土保持具有相关管理职责;生态景观建设领域的工程施工主管部门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在行业自律组织方面,在园林景观建设领域,全国成立了以学术研究为主要目的的风景园林学会,部分省市也建立了地方性行业协会;在工程施工环节,中国工程建设行业协会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目前尚未形成专门的同时包含生态修复与景观建设的全国性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25日修定、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2年6月22日颁布,2011年1月修订、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001年5月3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2000年3月20日布2014年8月25日修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1995年7月4日、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1383号)
1999年2月24日、建设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1999146号)
2002年9月9日颁布,2011年1月修订、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6月3日、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010年8月9日、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010年8月9日、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2012年11月26日、住建部、《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2012年11月26日、住建部、《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2006年8月23日颁布2007年2月1日修订、建设部、《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7]27号)
2007年3月29日、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2013年3月28日、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2015年4月2号、环保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06年5月23颁布2009年10月9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157号)|
2012年11月18日、住房和城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此外,其他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2)生态景观工程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①生态景观建设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等级划分、审批机构和经营范围如下表所示:
一级资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二级资质、省、自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汉机构、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级资资质、所在城市园林录化行政主管部门、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注:根据2017年4月13日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
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规章的相关规定,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其中,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等级划分、审批机构和经营范围如下表所示:
甲E资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IE项Bii
②生态景观工程项目管理
我国政府对生态景观工程项目管理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园林绿化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些地方政府还针对生态景观工程项目专门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作为生态景观工程领域的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范了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
③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以PPP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的生态修复与景观建设,与PPP相关的主要政策法律如下表所示:
2013年11月15日、全国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三十六条”)、“新三十六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
2015年4月25日、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定义了特许经营的方式、范围、协议内容(包括价格确定和调整、投资回报、政府承诺等)、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和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以TOT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存量项目的改造和运营,切实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2015年3月10日、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高度重视推进PPP工作,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跟踪指导;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破除行业垄断,积极营造良好合作环境;要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坚持按月调度分析,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2015年4月28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多层次、一体化、综合性的PPP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稳定、长效的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
2015年6月25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高度重视PPP项目示范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要发挥政府集中采购降低成本的优势,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选择一批能力较强的专业中介机构,为示范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切
2015年12月17日、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各地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棚改任务。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完善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2015年12月28日、财政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
2015年12月28日、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工作中采取PPP模式操作项目投资占试点工作总投资比例,以及这些项目工程量占试点工作总工作量的比例(按地下综合管廊长度计算);明确PPP实施基础,包括是否吸引管线单位、建设方参与合作等;提出合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案,明确资源整合和打包方案,符合财政部PPP工作有关制度规范
④分包资质相关法律法规: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三部分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作业分包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倍。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对从事“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13类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资质标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第五条.…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材准》(建市[2014]159号2015年1月18施行)
第一部分总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第二部分标准(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