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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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行业监管体制

(1)机动车驾培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制

交通运输部为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2)汽车维修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机制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原交通部于2005年6月3日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明确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3)保险经纪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保险经纪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4)相关协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是由中国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有关发展道路运输政策、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拓展国际合作领域等方面的各类活动,反应行业的呼声、建议和会员单位的诉求,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会员、政府和相关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和推动中国道路运输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主要行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我国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业,积极扶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发挥其在自主创业、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我国将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1年10月颁布的《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我国大力支持汽车消费综合服务行业,主要内容如下:①要切实加快提升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相关辅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②行业诚信经营理念全面增强,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③各项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节能驾驶培训全面普及;④建立驾驶员培训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推进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及教练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建设,教练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100%,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制度。鼓励培训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学,丰富培训方式,提升服务质量;⑤推广绿色驾驶和绿色维修经验。推广应用驾驶员培训模拟机和多媒体教学,有效降低驾培能耗。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废气、废水、废油的循环利用。

截至目前,涉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下:

2001.5.25,《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1]258号),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的运输业务,如客货运输、汽车维修与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等,要继续实行审批制度。行政审批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缩短审批周期。

2001.6.7,《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11298号),1、加强职业培训教育,提高行业队伍素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从业资质条件,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制度。2、提高汽车维修作业能力。要按照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要求,以汽车维修需求为导向,以城市为依托,以具有资金、设备、技术优势的维修企业为骨干,加快汽车维修市场建设,逐步形成门类全、质量好、方便及时、供需基本平衡的市场格局,使中心城市具备完成各种车型、各类维修作业的能力,一般中小城市和县城具备完成各种国产车型、各类维修业务和主要进口车型的维护、小修的作业能力

2002.8.3,《交通部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56号),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2004.4.30,《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公通(2004)33号),公安部、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地方政府要落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交通、公安部门建立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环节的衔接机制,加强监督制约,并对驾校进行清理整顿。

2004.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1、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2004.7.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字[2004]50号),要求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强化驾驶人考试监督,切实提高驾驶人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2004.11.1,《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交通行业标准JT/1433-2004),1、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2、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006.4.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2、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007.3.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1、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007.11.1,《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7)610号)

1、深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引导运输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和特许连锁经营。扶持集约化程度高、网络覆盖面大、组织方式优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创立品牌,提高竞争力。2、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健康发展。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落实驾驶员素质培训大纲,应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培训学时,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信誉管理制度。推行计时制培训和驾驶模拟教学。规范驾驶员培训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2008.6.20,《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08135号),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要求集中排查驾驶培训学校资格条件:严格审核培训情况和报考条件:全面落实培训质量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技术防范和督导检查

2011.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47号),1、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2、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1.10.20.,《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交运发[2011590号),针对十二五期间整体交通运输业相关子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出了明确的战略发展方向.开展素质教育,提升驾驶员培训质量.

2012.2.8,《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2012.7.22,《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监管.

2012.9.1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1、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2、该规定附件对准驾车型及代号: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作出了规定

20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修订)(国务院令第406号、第628号),1、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2013.1.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在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有较大变化,对2013年1月1日之后参加考试的学员提出更高要求,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增加教学内容,驾照考试难度增大.

2015.1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改革的主要任务集中在培训方式、培训管理、考试供给能力、考试组织方式、监督问责、服务水平等六个方面,涉及驾驶培训行业管理体系、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预计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重大事项改革试点,于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任务

此外,交通运输部组织制订了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两项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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