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行业监管部门及主要政策及行业发展有利因素及不利因素
所谓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对影响环境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和分析,通过所获取环境监测数据来判别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是及时、全面、准确获取环境监测数据、准确预警各类潜在环境问题、及时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专用设备。
根据监测对象的不同,环境监测可以分为水质监测、烟气监测、噪声监测、生物监测、辐射监测、土壤监测等不同门类。目前,力合科技主要从事水质监测和空气/烟气监测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运营服务。
在水质监测及空气/烟气监测领域,按照监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类:
根据监测手段、监测目的不同,环境监测可分为实验室检测、在线监测和应急监测。
1、行业主管部门与管理体制
(1)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行业涉及的主要监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已整合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的生产和销售,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并对各类型涉及计量性能的仪器仪表企业进行计量溯源、计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生态环境部作为全国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监测的规划和政策,提出产业优化布局和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工信部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力合科技(施仪器仪表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和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行业内主要的自律性组织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由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行业专家自愿组成并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主要职责为:制定环境保护产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利益;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等。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是以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为主体,包括与仪器仪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社团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职能主要包括参与编制行业标准、行业指导、行业规划、技术交流、行业数据统计、产业及市场研究、与国际组织交流等。
(2)管理体制
①环境监测设备属于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145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内的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生产需要依法办理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修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行政部门将通过严格执行新计量法中规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第三方检测服务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145号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3,《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8年第二号),自2017年12月28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1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4、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等环境服务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源地污染,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物联网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等。
2,《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国函【2011】119号),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全面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逐步整治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土壤,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有所改善,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到2020年,全面监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有效控制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土壤,科学开展地下水修复工作,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3,《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卫监督发【2011】95号),提高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网络;建立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加强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专业培训。
4,《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到2020年,在国家环境宏观战略规划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全面改善我国环境监测网络、技术装备、人才队伍等方面薄弱的状况,重点区域流域具备前瞻性和战略性监测预警评价能力,支撑环境监测发展的基础得到有效巩固,环境质量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全面实现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的定位、转型和发展。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说清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形成监测管理全国一盘棋、监测队伍上下一条龙和监测网络天地一体化的现代化环境监测格局,建成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公共服务能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完善监测数据系统,提升设备生产质量控制水平。开发大气、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培育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产品质量可靠、市场认可度高的骨干企业。加快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站点及网络建设,配备技术先进、可靠性高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扩大环保服务产业。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7,《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环办【2013】30号),提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在全力巩固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并要求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的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工作。
8,《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9,《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把“PM2.5便携式监测仪”、“PM2.5中阴阳离子及重金属在线三通道分析仪”/“水质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自动分析仪”、“基于离子色谱法的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机动车尾气云检测系统”、“大气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能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水质重金属在线监测仪”等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
10,《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提出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的目标,标志着我国VOCs治理行业政策出台进入实质性阶段。
11,《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015年),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制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定期编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15,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到2018年,围绕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质量诚信、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探索开展一批应用试点,打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有效促进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16,《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中央承担起重要区域、跨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在大气、水、土壤方面形成国家环境监测直管网;各省份承担起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并强化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从而建立起中央、地方、企业责任边界清晰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环保考核提供准确、权威的数据支撑,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到2018年,全面完成国家监测站点及国控断面的上收工作,国家直管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健全;省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建立,同国控监测数据相互印证、互联互通;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迈向深入,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普遍实行,环境监测效率大幅度提升,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能力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相适应。
17,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检测与环境应急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18,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
1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构建新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监测信息化工程,逐步实现污染源、污染物、生态环境全时监测,提高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能力。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网上交易。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生态环境修复能力,促进生态环境根本性改善。
20,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环境影响预警体系。完善全国环评基础数据库。建设“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开发环评质量校核、分析统计、预测预警、信息公开、诚信记录等功能。研究制定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模型和技术方法,探索建立环境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以及土地、城市等空间管理数据的集成应用机制,实现“三线一单”监督性监测和预警。
21,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办厅【2016】23号),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大数据建设既要有阶段性,也要有重点突破。先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
2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43号),加强大气污染形成机理、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关键技术研究,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技术水平;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技术体系建设;开展土壤污染机制和风险评估等基础性研究,完善土壤环境监测与污染预警关键技术;加强环境基准研究;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2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330万吨以上,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DMF)等溶剂、助剂使用量20%以上,低(无)VOCs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轮胎产品比例分别达到70%、60%、70%、85%和40%以上。
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2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
2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16】104号),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深化信息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推进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评价及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权威。
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28,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生态环境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差距较大,提高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是当前核心任务。
2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提出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
30,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
31,《“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覆盖全国主要河流干流及重要的一级、二级支流,兼顾重点区域的三级和四级支流,重点湖泊、水库等,设定的断面(点位)具有区域空“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包含评价、考核、排名断面和趋势科研断面。评价、考核、排名断面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满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和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等当前环境管理的需求;趋势科研断面一定时期内固定不变,反映流域水环境质量长期变化趋势。
32,环境保护部《“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2016),2016年底前,上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体系,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数据及仪器参数变化评估及预警体系,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17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保障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机制。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深化信息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推进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评价及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权威。
33,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规定了国家地表水网监测任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包括术语定义,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要求,现场监测项目操作注意事项,实验室分析测试方法选择,地表水监测项目操作作业指导书,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要求以及数据处理及报送要求等内容。
34,关于印发《“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的通知(环国际【2017】65号),将“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列为重大项目。
35,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的通知(环科技【2017】30号),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探索构建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网络。结合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要及经济技术可行性,在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基础上,选择若干典型地区进行试点,探索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研究技术方法体系,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来源及其主要环境影响和人群暴露途径开展监测,持续、系统收集基础信息,为及时、动态评价和预测环境健康风险发展趋势奠定基础。
36,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质控实验室和运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国家城市站稳定规范运行。
37,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环科技【2017】49号),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监测技术规范中,进一步统一监测断面(点位)设置要求,明确各类监测工作的采样监测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加强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化能力与水平。根据“十三五”环保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土壤、水、空气、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农药类、重金属类等环境监测和科研急需的标准样品研制,健全环境标准样品体系。修订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规范标准样品管理。做好环境标准样品储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应用技术研究,为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38,《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重点研发污染源水质聚类分析、水质毒性监测,石化、化工园区大气污染多参数连续监测与预警,生物监测及多目标物同步监测,以及应急环境监测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氨、重金属、三氧化硫(SO3)等多参数多污染物连续监测,车载、机载和星载等区域化、网格化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以及农田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快速检测、诊断等技术装备。
39,《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70号),2018年7月底,完成2,050个考核断面水站建设工作,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运维,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和总磷以及流域特征污染物等)的连续自动监测,实时数据国家与地方共享。同时按季度开展采测分离监测,采取“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模式,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保证用于评价、考核、排名的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4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4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采测分离和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14号),水质自动站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强化质量意识,新建的水质自动站要严格按照站房建设标准(环办监测函【2017】1762号)建设,确保质量。已经建成的水质自动站站房未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要抓紧完善升级,尽快完成仪器设备的补齐更新和功能升级,监测仪器的测试原理、测试量程和性能指标要求符合《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的要求,并具备参数和时间设置、自动校准、标液检查、故障自动报警、断电恢复等功能,监测项目至少覆盖常规9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站点增加叶绿素a和藻密度。
42,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厅函【2018】377号),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国控断面采测分离、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环境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公布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做好近岸海域水质、海水浴场、入海排污口等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4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国家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按照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要求加快推进有关工作。
44,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36号),建立健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每月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状况;每季度向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抄送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相关预警信息。
45,《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18】40号),加强天空地一体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保障应急监测车(船、无人机)的配备,着重提升环境风险较大领域的装备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最小环境监测网格能够有效组织应急监测。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应急监测耗材储备、设备维护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46,《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完善水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逐步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方法。制定实施长江经济带排污口监测体系建设方案。落实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对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开展预警工作。
47,《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攻坚战相匹配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渤海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渤海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
48,《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25年,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8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力争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49,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5、环境监测行业发展有利因素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环境保护属于我国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直接影响。近年来,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7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环保政策文件,为我国环境监测设备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产业支持和政策后盾。
(2)市场需求持续旺盛
“十二五”期间,我国一方面在巩固COD、二氧化硫减排的基础上,加强对氨氮、氮氧化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总量削减,达到了预期的规划目标;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环境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全面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新增地表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作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约束性指标,并对减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开展,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模式的推进,结合环境监测能力的大规模投资建设将产生对环境监测设备的大量市场需求,为我国环境监测设备行业的持续发展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
(3)技术标准逐步规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环科技【2017】49号),我国将进一步建设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体系,通过制(修)订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基本形成满足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和现代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的制定和统一将有利于我国环境监测市场的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促进环境监测设备行业向着以技术发展为导向的良性市场竞争发展,提升我国环境监测设备行业整体的技术水平,淘汰一批技术服务落后的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环境监测设备和运营服务供应商,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6、环境监测行业发展不利因素
(1)整体技术水平不高、研发投入不足
我国环境监测设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大部分企业没有形成自主研发能力,采购国外仪器仪表和关键部件进行组装和集成的生产模式仍然是行业内的主流,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不足,核心零部件依赖进口,缺乏关键技术的创新,影响了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进步和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的提高。
(2)受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影响较大
国家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环境监测设备的市场需求。环境监测设备行业中各细分行业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受到国家环保投资方向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设备行业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政策驱动型特征。
(3)竞争规范性有待提高
环境监测仪器行业门槛高低不一,我国环境监测仪器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目前已进入激烈市场竞争时期。一方面,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采用低价策略来占领市场;另一方面,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和污染源企业对设备要求标准不统一,给部分低端、压价的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