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交流发电机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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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用交流发电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体制

车用交流发电机行业已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行业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并结合行业协会自律进行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车用交流发电机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产业政策、指导技术改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车用交流发电机行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是由全国内燃机及零部件制造企业及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有关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协会常设机构是秘书处,下设18个专业分会,电机电器分会。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电机电器分会的主要职能是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提供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等,组织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等。

2、车用交流发电机行业政策与法规

对车用交流发电机行业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有: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①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②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③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④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整车企业的产品开发工作。在关键汽车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汽车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⑤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生产领域,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

2,《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年),我国汽车产业要重点提高汽车冲压、装焊、涂装、总装四大工艺装备水平,实现发动机、变速器、新能源汽车动力模块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所需装备的自主化。

3,《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09年),①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从2009年到2011年力争实现年均增长10%;到2015年,汽车和零部件出口达到850亿美元,年均增长约20%;到2020年实现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占世界汽车产品贸易总额10%的战略目标。②零部件出口市场由以售后和维修市场为主向进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配套链市场转变。

③重点支持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4,《汽车工业“+二五"发展规划》草案(2011年),02015年,中国将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汽车制造大国转向汽车强国,预计2015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将达到2,500万辆。②提高自主品牌国内份额,2015年,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比例将进一步扩大,自主品牌乘用车国内市场份额超过50%.③重点发展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含皮卡),交叉型乘用车(微面),轻型客车和低端SUV车型:同时,加快经济型轿车进入内地中小城镇的步伐。

5,《中国内燃机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内燃机工业协公上报稿(2011年),十二五”期间加强对内燃机零部件行业的投入和支持,特别要培育和发展一批为先进内燃机配套服务的、具有高技术含量、较高市场知名度的现代内燃机零部件制造企业。②内燃机用高效率发电机列为内燃机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产品项目。内燃机用高效率发电机为配套中重型柴油发动机用发电机,功率2.skw~skw,效率260%.应用永磁和电励磁混合技术,提升发电机25%的效率,以有效降低内燃机的燃油消耗和降低排放.B10寿命均应达到配套主机和对应整车的要求。

6,《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哲行办法】(202年),对纳入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进行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包括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2013年),到2015年,节能型内燃机产品占全社公内燃机产品保有量的60%,与2010年相比,内燃机燃油消耗率降低6%~10%.②培育一批汽车、工程机械用发动机等再制造重点企业:实现高效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主机及其零部件生产制造装备的国产化、大型化:建立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8,《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2013年),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参照上述指标和地方实际,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

9,《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14年),推进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2014年底前,在全国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到2015年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全国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

10,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27号公告(2014年),2014年12月31日起废止国三标准,2015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国三标准柴油车。

11,《2014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促进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重点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划定工作;2014年底前实施限行区域黄标车分时段限行,城市核心区域全天禁行;2015年6月底前,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

12,《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五部委联合发文,明确了对油耗超标的乘用车企业的惩处措施。

13,《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4,《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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