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处理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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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废处理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固废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监管。具体为:国家环保部负责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地方环保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参与部分相关的监督管理。例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标准和发展规划,目前还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放;国家发改委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促进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报废汽车的核销;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固体废物进出口的控制。

2、固废处理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固废处理行业有众多细分子行业,目前,我国的固废处理行业实行资质审批和备案管理并行的行业监管体制。具体而言:一方面,危险废物处置、电子废物拆解和报废汽车拆解业务适用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管理制度,即各级环保部门主管危废处置、电子废物拆解业务;报废汽车拆解业务目前由各级商务部门主管。另一方面,一般的普通废物的处理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本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服务。

3、固废处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固废处理行业具有较明显的政策引导型特点。纵观世界各国固废处理行业发展史,环保法规越健全、环境标准与环境执法越严格、环保行业支持政策力度越大的国家,固废处理行业也就越发达。当前,我国固废处理行业涉及本公司所处的危险废物、电子废物和报废汽车等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主要行业政策如下:

(1)固废处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固废处理行业的立法日渐完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本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纲要性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国家对固废污染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国家环保部门对固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废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废的,应当向危废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并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001年国务院发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办法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即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2016年9月,国务院将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将原主管机关“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即商务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允许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等。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但正式文件尚未下发。

2004年7月实施并于2016年2月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此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011年1月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电子废物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电子废物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电子废物处理企业资格。国家建立电子废物处理基金,用于电子废物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2011年8月实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对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进行了规范,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办法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等。

2017年7月,中国正式通知世界贸易组织(WTO),表示年底开始将不再接收外来垃圾,包括废弃塑胶、纸类、废弃炉渣与纺织品。

我国固废处理行业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1989年12月26日(2014年修订,从2015年1月1日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96年4月1日(2016年11月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3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法》

2004年7月1日(2016年2月修订)、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法》

2011年1月1日、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理条例》

2011年8月1日、环保部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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